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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制度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作为一项行政审批制度,其设立和实施严格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实施方式上,分部、省两级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程序上,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审批颁证等环节。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通过考核的,由考核机关公告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CATL)。延续变更上,《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申请。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设备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检测场所变更、检测项目增加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证后监管上,考核机关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