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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中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办法》规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种养殖大户,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营销经纪人都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
《办法》要求,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信用值。
《办法》规定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5个等级。
《办法》将综合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良好诚信生产经营、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把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纳入“守信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统一使用监管系统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