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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5起涉农资领域典型案件
案例一 成都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安市公安局关于将杜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线索移送的函》。广安市公安局对“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抽样送检后认定为假种子,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涉案种子合计35000余千克。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当事人将非“某穗XX”玉米种子散籽共计35127千克包装成的“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生产经营,货值金额69.98万元,违法所得34.69万元,库存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某穗XX”玉米种子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且经广安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种子给用种户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按照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4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69万元,没收假“某穗XX”玉米杂交种子5240千克,罚款69.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攀枝花市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案
2025年3月,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至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番茄种苗无植物检疫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销售调运至中坝村的番茄种苗2687盘(72株/盘)均未进行检疫,货值金额16.12万元。同时,该批种苗在生产和销售前均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5月,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种苗的行为作出罚款0.6万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合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泸州市古蔺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9月,泸州市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并中标与农药相关的项目。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提交伪造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及农药采购部分金额共计11万余元。因涉案金额较大,且相关人员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将案件移送古蔺县公安局。2025年2月25日,古蔺县公安局函告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涉案人员已被抓获归案另案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线索展开调查,确定涉案金额共计18.7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5年7月,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充市高坪区涂某、张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24年4月,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在高坪区阙家镇某地有人私自生产加工饲料。执法人员随即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6个品种猪饲料共4040千克,以及用于生产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共11920千克。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10月到2024年4月间,共生产饲料48280千克,除当事人养殖场自用41000千克外,已销售3240千克,销售金额1.24万元,库存饲料4040千克,货值金额1.63万元。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2024年6月,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4040千克,用于生产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1192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2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了3.12万元罚没款后,剩余2.5万元罚款和0.62万元违法所得在处罚机关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2025年2月,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高坪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涂某、张某履行剩余罚款2.5万元、违法所得0.62万元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2.5万元,合计5.62万元的处罚决定。2025年2月,高坪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五 眉山市东坡区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6月,乐山市夹江县农业农村局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泥鳅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三无产品“腐皮烂身康”,随即将线索移交该产品销售者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东坡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某兽药经营部开展突击检查,在其库房发现商品名为“腐皮烂身康”的产品,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等产品信息;另外还发现无任何标识的铝箔塑封包装的粉状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外省某市购买两种产品2350千克(23500袋),支付货款106.15万元。除依法扣押的1200袋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销售,销售单价为55元/袋,该两种产品被当事人作为治疗鱼类烂皮病的同一兽药(仅包装不同)在经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协调送检,两种产品均检测出高含量的氟苯尼考、多西环素、阿奇霉素三种成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认定两种产品均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5年9月,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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