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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发布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日期:2024-09-29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陕西省咸阳市发布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咸阳市全面加强农资监管,聚焦关键时期、重点农资产品,突出“忽悠团”进村兜售化肥等问题,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农资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当前正值秋季农业生产关键时期,为发挥案件警示和震慑作用,咸阳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礼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质量不合格肥料案

2024412日,咸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转来农业农村部化肥“忽悠团”问题线索,礼泉县某群众反映,有人在村里采取赠送礼品等方式售卖化肥,自己购买的8袋化肥疑似不正常,请求查处。在礼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流动商贩车辆、个人信息,只能提供当时微信支付情况,查不到销售人和生产商信息,调查工作一度无法继续进行。经与县公安局联系,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无法采用技术手段调查,致使调查工作难以有效快速开展。随后,礼泉县农业农村局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该批肥料的销售方为某果业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从生产厂家购进12吨“玉米黄金甲”(每袋40公斤,58元),以销售肥料送种子的形式售卖12吨。礼泉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库存化肥产品进行了送样检测,结果显示该肥料质量不合格,属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礼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520日将该案件移交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经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肥料33袋、没收违法所得5396元、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10117元罚款,向7户群众退货33袋、退款5400元的处罚决定。

秦都区某农资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4329日,秦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内存有大量不同生产日期的农药百菌清40%悬浮剂瓶盖及百菌清40%悬浮剂产品。遂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该农资店经营者杨某于202312月底,通过网络找到河南省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添加该公司销售人员微信购买百菌清40%悬浮剂,收货后发现并非2024年新货,要求退货。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生产日期为20240226新瓶盖400个。杨某收到后自行更换瓶盖并在网络销售。换新瓶盖生产日期为20240226的农药72瓶,销售66瓶,6瓶待销售,违法货值760.9元,违法所得697.48元。剩余328个生产日期20240226瓶盖未使用。该农资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之规定,秦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销售的生产日期20240226百菌清40%悬浮剂6瓶;没收违法物品20230202瓶盖65个、20240226瓶盖328个;没收违法所得697.48元;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向案件当事人提供印有生产日期的单独农药瓶盖的违法企业,根据管辖范围移送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旬邑县查处刘某某销售包装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202442日,旬邑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驾驶车辆转村流动售卖肥料,销售的肥料疑似假肥料。执法人员立即深入湫坡头镇太堡村巡查,未发现当事人。执法人员随即对村民购买的肥料进行调查,发现湫坡头镇太堡村12户村民在当事人刘某某处购买肥料,在群众家中发现在刘某某处购买的云兴大化玉米配方肥料207袋,肥料产品包装未标明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涉嫌销售包装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随即对刘某某立案调查,经对刘某某进一步调查取证,涉案肥料规格为40kg/袋,进货价是85/袋,销售价是110/袋至105/袋不等,在旬邑县湫坡头太堡村销售207袋,违法所得共计22455元。刘某某销售包装标签残缺不清的玉米配方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第6条规定,旬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泾阳县某畜禽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4521日,泾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畜禽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标注生产单位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糕犊痢停”等5种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具有动物疾病预防、治疗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作用。以上产品均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批准文号批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糕犊痢停”等5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523日,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购“糕犊痢停”等5种产品货值金额1965.0元,销售收入1289.5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泾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895.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9.5元、没收尚未销售的“糕犊痢停”等5种产品49袋(500g/袋)的处罚决定。

彬州市某农资门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4318日,彬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门店未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巡查记录表》并拍照取证,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326日前完成整改。2024416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门店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其在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经电话报请彬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提供的无效农药进销货台账、农药采购票据,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4417日,彬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补录农药采购、销售台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处罚决定。